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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計署24日發(fā)布《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(zhí)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》,報告指出,審計結果表明,中央財政預算執(zhí)行總體情況較好,決算草案編制較為規(guī)范,但各類預算收支劃分還不夠清晰,預決算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有待進一步提高。
(一)決算草案編報內容不夠清晰。決算草案反映的支出功能分類科目中,有些科目又是按資金來源或分配使用單位設置的,導致同類工作或支出事項分散在不同科目列報,同一科目又列報了不同類工作或支出事項。如公共財政用于公路建設的相關支出分散在“21401公路水路運輸”和“2140601車輛購置稅用于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”科目列報;在“213農林水事務”科目列報的個別單位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中,實際包含教育、社會保障等非農林水事務支出。此外,決算草案目前僅按功能分類科目情況列報,財政部應進一步研究同時按經濟性質分類編制中央決算。
(二)公共財政預算、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界定不清晰。一是收入歸屬不夠明確,如將有公共財政預算性質的船舶港務費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,2013年收入44.36億元、支出43.92億元。二是對同一項目或企業(yè)通過不同渠道交叉安排支出,如對“全國第十二屆運動會辦賽經費”、“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”等4個項目,公共財政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分別安排專項資金44.89億元、114.22億元;對13戶中央企業(yè),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產業(yè)技術研究與開發(fā)資金1.32億元,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又安排同類的產業(yè)升級與發(fā)展支出34.55億元。
(三)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范圍不完整。至2012年底,中央部門和單位全資或控股企業(yè)尚未全部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,但2013年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實施范圍并未擴大。同時,對財政部持股的中央金融企業(yè)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繳缺乏統(tǒng)一規(guī)定,執(zhí)行中標準不一。
(四)各類預算中有專項用途的收入不能統(tǒng)籌安排使用,不利于及時發(fā)揮資金效益。2013年,公共財政預算收入中具有專項用途的收入有3002.73億元(占4.99%),如車輛購置稅2013年結轉133.31億元,占當年收入的5.13%;實行??顚S玫恼曰鹗杖胫聊甑捉Y存907.13億元,占當年收入的21.34%。同時,政府性基金清理工作進展較慢,至2013年底,2012年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項都未減少,價格調節(jié)基金等未按規(guī)定程序設立的基金也未取消。